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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职工,户籍地山东省曲阜市**镇**村,现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与桂某某在山东省齐河县**煤矿宿舍内就餐时饮酒。当晚21时许,苏某某驾驶鲁H*****号小型轿车载桂某某从齐河县**煤矿出发,沿105省道、长清区大学路行驶至G3京台高速公路**西收费站入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验,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6±3.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经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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