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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595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 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住建德市**镇(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0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69.0mg/100ml)驾驶贵BH****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建德市**镇**村道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照片及说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等;2.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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