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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街道**村,现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面包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路路口附近时被交警岚山大队民警查获。办案民警于2019年12月23日16时29分对苏某某提取血液样本。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苏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5.1mg/100mL。案发后,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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