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镇**村砖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昆明市晋宁区**镇**路**饭店行驶到**路与**线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提取血样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7.20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程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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