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51990********,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县,住甘肃省**市**县**镇佐城村三组,2016年因盗窃罪被正宁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0日正宁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2时30分许,苏某某饮酒后驾驶甘M9R237号小型面包车在正宁县城街道行驶,行至交通局十字东口“壹号KTV”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苏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遂带至正宁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
2020年10月31日,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甘中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8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33.53mg/100ml。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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