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如皋市**街道**村**组**号,住如皋市**街道**佳苑**幢**室。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21时许,持C1E类驾驶证驾驶苏F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如皋市如城街道海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解放路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4mg/100ml血液。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苏某某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佘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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