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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8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9日20时许,苏某某驾驶小型汽车沿郑口镇青年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果子口村加油站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苏某某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其结果为9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故城县妇幼保健院进行血样采集,苏某某的血液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结果为110.22mg/100ml。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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