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枣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街**小区**楼**单元**室,住枣强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经商。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TB****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枣强县城第五中学门前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枣强县东城雅郡小区时被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苏某某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3.5mg/100ml。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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