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18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村**号,现住正定县**家属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9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5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正定县镇州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华安路与镇州街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苏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4.20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苏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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