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乡**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经销处员工。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冀TT****号小型轿车,沿衡水市桃城区程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翠微街交叉路口时,被衡水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意见:送检苏某某的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7.85mg/100mL。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对此鉴定存有异议,要求重新检测,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苏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7.10mg/100ml。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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