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3404061973********,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侦查,现该案已经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0时15分许,潘集大队民警甄庆利、陈明按上级要求在潘集区黄河路路段执勤。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皖DF****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潘集区黄河路路段时被民警发现,随即对其进行呼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8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将苏某某带往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由该院专业医务人员对苏某某抽取血样三份,一份由潘集交警大队保存,其余二份于次日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19年10月9日,经鉴定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苏某某虽属于醉酒驾驶,但是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90mg \100ml,小于120mg \100ml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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