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91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0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99****号小型轿车行经本区锦绣路杏花路口时被设卡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苏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后苏某某被带至温州市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为其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执法录像、检验报告、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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