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蒙A3****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汉唐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会师桥头时,被会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8.2mg/100m,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笔录;5.执法记录仪视频、讯问视频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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