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区,住白银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持C1型驾驶证酒后驾驶甘D*****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沿靖远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靖远县**KTV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靖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8月16日委托送检的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6ml/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