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局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区,住白银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持C1型驾驶证酒后驾驶甘D*****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沿靖远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靖远县**KTV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靖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8月16日委托送检的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6ml/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