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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检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5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赤水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参加本村村民的宴席,期间饮用了白酒。13时30分,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沿着乡道赤上线行驶,准备返回漳平市赤水镇**村**号的家中,行驶至**村**号路段时发生摔车,导致其本人受伤和车辆损坏,随后,被送到漳平市总医院治疗。漳平市公安局接报警后出警,到漳平市总医院对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酒精含量已达醉酒标准,随后提取了血样并送检。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15mg/100ml。

另已查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2020年初以来,因患脑梗、老年性脑改变(老年痴呆)等疾病,需常年卧病在床,没有生活自理能力。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因患脑梗、老年痴呆等疾病,需常年卧床,没有生活自理能力,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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