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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生于1987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禹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2020年4月2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豫K56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禹州市梁北镇苏王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16mg/100ml。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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