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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341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村,进城务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0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小型汽车沿蒲城县红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红旗街与西城大道十字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苏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34.08mg/100ml。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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