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01987********,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现住址: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由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西出口疫情检查站处时被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4月27日经呼伦贝尔市蓝盾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血样检测结果为:被鉴定人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66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达到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但苏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系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