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公刑不诉〔2018〕39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7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18年10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4日2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青岛市高新区**路**路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苏某某血液进行检验,乙醇成分含量为117mg/100ml。2018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0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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