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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高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苏某某2019年**月**日晚上**时许,喝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粤K*****的小汽车在高州市**路路段行驶,并被民警查获,经过吹气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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