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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嘉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嘉荫县****蒸饺店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村,现住嘉荫县*******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嘉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荫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黑F*****号指南者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嘉荫县**镇**路东侧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供述;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涉案车辆照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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