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嘉荫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黑F*****号指南者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嘉荫县**镇**路东侧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供述;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涉案车辆照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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