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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75********,汉族,籍贯:广东省清远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州市越秀区**路**街**号**房,现住址为广州市越秀区**路**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2019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0时44分,苏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9****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江湾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1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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