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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9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0月3日2时许,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鲁******号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道与**路交汇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后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0.2mg/100ml,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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