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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镇**村****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与朋友先后在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339电视塔的“小龙坎火锅店”和成都市武侯区九眼桥附近的“井介酒吧”内喝酒。次日凌晨3时许,苏某某驾驶川A*****马自达牌黑色小型轿车从猛追湾街出发,沿一环路、水碾河路往二环路方向行使,3时27分许,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1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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