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31992********,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东区金江船厂往盐边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钢城大道旅游一条街时被交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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