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郊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26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安县**镇**村**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00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普通客车自北向南行驶至铜陵市淮河大道金苑小区门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苏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0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静脉血样乙醇含量为97.3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饮酒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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