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电焊工,住宜兴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6****的小型轿车,从本市张渚镇渚钢路华美饭店出发,上道行驶至本市张渚镇新东路新霞浴室门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行驶距离约500米。经检验,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属醉酒驾车。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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