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51988********,汉族,大学文化,济南**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市中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小客车,行驶至本市天桥区北园大街元首针织厂路段被交警查获。经对苏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0±4.4mg/100ml。2019年12月30日,苏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