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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系无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6日22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苏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3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苏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mg/100ml,系醉酒。

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_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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