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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村**街**排**号,住户籍地地,职业:打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3的吉利牌小型普通汽车,从太原市小店区**路丰**小区出发驶入**路辅路后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街东中环路口时调转车头继续沿东中环路辅路由南向北行驶,后在中心街路口左转驶入西峰街,当行驶至**街**社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96mg/100ml,后对其血样进行乙醇成分检验,乙醇含量为100.70 mg/100ml。

本院认为,苏某某苏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苏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苏斌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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