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籍贯广东省开平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街**号**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街**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时46分,苏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L****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1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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