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川B****二轮摩托车行至江油市太平镇李白大道石油大厦红绿灯路口时与刘某某驾驶的川BT****的小型轿车碰撞,造成苏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刘某某报警后,苏某某被送医治疗。经事故认定,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mg/100ml。案发后,苏某某赔偿刘某某损失800余元,并取得其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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