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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组**号,住灌云县**镇**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曾因流氓,于1999年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苏G0****号小型轿车,当其沿圩伊线行驶至灌云县四队镇付岔村路段处时,被灌云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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