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95********,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现住景县**家属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景县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景县一中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苏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0.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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