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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4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正定县正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正行路7公里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0.32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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