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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94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乡**村**号,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深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革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6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从本村出发行驶至**路与**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酒精含量为112.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案发后,积极认罪认罚,悔过自新;系初犯、偶犯;而且案发时证照齐全,除醉酒外没有其他任何社会危害后果,酒精含量也较低。综合全案,统筹考虑办案中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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