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号,现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6时03分许,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沿普雪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雪野村路段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莱芜区大队雪野中队执勤民警查获。对苏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后带其到济南市人民医院抽取上肢静脉血液。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苏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2±4.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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