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40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G****号轻型栏板货车,途经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兴港路泰隆银行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碰撞右侧护栏,造成车辆及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测并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其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经事故认定,其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现已全额赔偿财产损失。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额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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