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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98********,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户籍地)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某某饮酒后驾驶皖D*****号小轿车行至潘集区天柱山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呼吸测试,检测结果为82mg/100ml,民警将苏某某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专业人员抽取血样后,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20年4月9日,经鉴定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2.22mg/100ml,大于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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