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4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91********,汉族,高中文化,党员,案发前系深圳市光明区**街道办事处的临聘人员,住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社**号,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0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D5****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国道**派出所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苏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82.00mg/100ml。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