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35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月**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决定对苏某某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0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5D****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横岗街道红棉路新城广场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92.60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