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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73********,苗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宣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在苏某乙家饮酒后,晚上19时许,其驾驶苏D****N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宣恩县高罗镇卫生院方向往高罗镇九间店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宣恩县高罗镇老信用社门前路段处,苏某甲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苏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苏某乙的证言;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宣恩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5.犯罪嫌疑人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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