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1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和家人在礼县**镇**KTV对面的饭馆吃饭,期间喝了二两多白酒,21时许,苏某某就驾驶无号牌的小型桥车回家,行驶至礼县**镇**小学门口路段时,被礼县交警队的执勤民警查处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249.2mg/100ml,遂将其带到礼县人民第一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将血样送至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值为139.33mg/100ml。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属有证驾驶机动车,其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依法办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可认定为坦白;案发时间为晚上,危害性不大,也未造成实际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已依法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