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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66********,壮族,初中文化,**级**,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现住贵州省贵安新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4日经贵安新区公安局决定,同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8日晚上21时2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川A****T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贵安新区**小镇往**宿舍方向行驶,在行驶至**路**路交叉口处时,被贵安新区公安局交警三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78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苏某某被查获地点不属于城市主城区及主干道,非人流及车流密集地,当天驾车行驶路线100米左右,其无前科劣迹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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