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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从武都区城关镇郭家沟驶往吉石坝街道黄家坝村家中,在行驶至武都区北峪河大桥上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其结果为183mg/100ml。后依法对苏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经鉴定:苏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7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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