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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7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路**宿舍**号楼**单元**号,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1时20分许,苏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燕儿岛路行驶至胶宁高架路宁夏路路口时处被交警市**队执勤民警发现并查扣。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经鉴定,在送检的苏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mg/100ml。

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电话通知下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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