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31978********,汉族,初中文化,**银行职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明海公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明海公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黑B****0号现代牌小型轿车从盐业宾馆附近开出寻找代驾,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报社岗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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