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荷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0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浏阳市**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机动车从株洲市芦淞区出发,途径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红旗路行驶至长株高速株洲收费站入口处(未进入高速公路主干道),被在此设卡的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荷塘大队民警查获并现场对其血样进行了提取。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案发时被提取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3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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