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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罪)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组。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 13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饮酒后持B2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B****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红花岗区东联线蔬菜批发市场往遵义**厂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红花岗区**市场路段时,被红花岗区长征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苏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02mg/100 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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