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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澧县人,临澧县**家具厂工人,住临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3月19日)。

临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其牌照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从临澧县合口镇“789餐馆”出发沿S304线往新安方向行驶,当晚20时43分许,当其驾车行至合口镇富强村路段时被临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合口中队民警查获,并抽取其血样送检,经检测,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mg/100ml。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澧县公安局认定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苏某某确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提取苏某某血样的过程中存在瑕疵,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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